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260號聲請人 曾琬瑜 即 曾麗娟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g2;附表:
┌───────────────────────────┐│ꆼ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祿達旺資訊社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98年9月29日至103年9月28日)有無營業?若無││,請提出未有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若有,請提出此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ꆼ應說明或提出:││ꆼ債務人現使用何人之交通工具?並提出該交通工具之行車執││照影本。││ꆼ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9月29日至103年9月28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含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若無法完整提出,仍應說明無法完整提出││之原因。│├───────────────────────────┤│ꆼ應補正:││聲請人之「配偶」及應受扶養權利人「長子、長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ꆼ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長子、長││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名下金融帳戶存簿內頁明細即屬之),若無法完整提││出,亦應書面說明不能提出之緣由。│├───────────────────────────┤│ꆼ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