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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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2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何庭妤 即何意茹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附表:
┌───────────────────────────┐│ꆼ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ꆼ聲請前二年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其他政府補助金等其他收││入之種類、數額暨其相關證明文件。│├───────────────────────────┤│ꆼ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電話費、水電瓦斯費等)││之相關證明文件。│├───────────────────────────┤│ꆼ聲請人自陳每月收入為12,000元至14,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消費支出後,並無餘額,請說明更生方案為何?如何履行?│├───────────────────────────┤│ꆼ聲請人自陳目前為「自由業」,請具體說明工作之內容、時││間、地點、薪資計算方式、每月工作時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ꆼ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並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惟租賃契約││書並不完整,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ꆼ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ꆼ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ꆼ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101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ꆼ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ꆼ陳報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9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ꆼ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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