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05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明義律師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朱中和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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