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易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282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複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訴訟代理人 凃啟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周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