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05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明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經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將被告甲○○收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未遂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要件,本院以上開條款為由對被告甲○○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朱中和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