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436號

上訴人 張健文

張致文

李花

蔡英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

上訴人 陳錦煙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 律師

複代理人 李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郭顏毓

法官陳容蓉

法官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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