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436號
上訴人 張健文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
上訴人 陳錦煙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 律師
複代理人 李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審判長法官郭顏毓
法官陳容蓉
法官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炎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436號
上訴人 張健文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
上訴人 陳錦煙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 律師
複代理人 李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審判長法官郭顏毓
法官陳容蓉
法官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