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凱鍵

選任辯護人 劉興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錄欄後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錄欄後未記載附表,而於全案情節與量刑上訴之判決本旨無影響,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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