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凱鍵
選任辯護人 劉興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錄欄後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錄欄後未記載附表,而於全案情節與量刑上訴之判決本旨無影響,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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