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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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丙○○
甲○○乙○○○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被告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中立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關於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部分,為非財產權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其餘關於撤銷保證契約及塗銷抵押權、質權設定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捌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叁拾萬零貳仟,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貳佰叁拾萬零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