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丙○○
甲○○乙○○○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被告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中立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關於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部分,為非財產權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其餘關於撤銷保證契約及塗銷抵押權、質權設定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捌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叁拾萬零貳仟,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貳佰叁拾萬零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