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選字第4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__年度存字第__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__年度存字第__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之__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__年度__字第__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金額轉換■元之__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__年度存字第__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