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選任辯護人 王庭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2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6月2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書豪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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