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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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42號原告乙○○原告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宗炎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2,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