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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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32號原告甲○○被告 何金隆 即 何子璇 祭祀公業管理人當事人間請求分配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