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523號聲請人甲00000000代理人 黃月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95年度除字第25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寶山生命科技股份有│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95年1月25日│134,075元│0000000││││限公司劉添財│限公司台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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