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727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雅珍 上訴人即被告 張俊偉 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雅珍、張俊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零參年拾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雅珍、張俊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5月8日執行羈押,至103年8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3年10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3年10月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鍾貴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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