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黃阿暖
楊淑惠 魏偉婷 魏聖倫 被告 黃鈺翔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麗華 黃景聖 被告 簡宇偉 上列被告等因103年度交易字第24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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