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代 理 人  賴民偉
相 對 人  劉韋杰立慶國際商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5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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