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8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7月21日上午10時45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林永茂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廖英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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