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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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101號
原   告  張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玉寶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歷審裁判

  • 斗六簡易庭 104 年度 六簡 字第 101 號裁定(104.05.01)[和解]
  • 斗六簡易庭 104 年度 六簡 字第 101 號判決(104.08.18)[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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