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4、7、8、9、10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7、8、9、10所載。又所犯附表編號1、3、4、5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叁月。所犯附表編號6、7、8、9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4、7、
8、9、10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且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3、4、
5,及附表編號6、7、8、9之罪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應依各原確定判決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牙保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2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1月││││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1第2項第1款│第1項││├───────┼───────────┼───────────┼───────────┤│犯罪日期│85年2月4日、85年4月間│90年11月28日│84年8月14日││││││├───┬───┼───────────┼───────────┼───────────┤│偵查案│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號├───┼───────────┼───────────┼───────────┤││案號│85年度偵字第2042號│91年度偵字第14397號│84年偵字第7492號、第││││││8468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實審├───┼───────────┼───────────┼───────────┤││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3832號│91年度易字第2634號│86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判決日│86年11月6日│92年10月30日│86年7月4日│││期││││├───┼───┼───────────┼───────────┼───────────┤│確定判│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決├───┼───────────┼───────────┼───────────┤││案號│87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91年度易字第2634號│86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確定日│87年5月13日│93年1月6日│86年9月19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有期徒刑6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附註│不得減刑│││└───────┴───────────┴───────────┴───────────┘┌───────┬───────────┬───────────┬───────────┐│編號│4│5│6│├───────┼───────────┼───────────┼───────────┤│罪名│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偽造有價證券罪│幫助販賣煙毒罪│││醉藥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4年│├───────┼───────────┼───────────┼───────────┤│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刑法第201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4年7月間某日起至85年2│84年3月15日至同年9月│81年1月28日│││月8日│間││├───┬───┼───────────┼───────────┼───────────┤│偵查案│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 林分 ││││││院檢察署││號├───┼───────────┼───────────┼───────────┤││案號│84年度偵字第16745號│84年度偵字第20284號│81年度偵字第1408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實審├───┼───────────┼───────────┼───────────┤││案號│85年度上易字第2458號│89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95│81年度上訴字第4052號│││││號│││├───┼───────────┼───────────┼───────────┤││判決日│85年7月16日│90年3月16日│81年10月6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決├───┼───────────┼───────────┼───────────┤││案號│85年度上易字第2458號│90年度台上字第5448號│81年度台上字第6614號││├───┼───────────┼───────────┼───────────┤││確定日│85年7月16日│90年9月6日│81年12月24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不得減刑│不得減刑│└───────┴───────────┴───────────┴───────────┘┌───────┬───────────┬───────────┬───────────┐│編號│7│8│9│├───────┼───────────┼───────────┼───────────┤│罪名│持有麻煙罪│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罪藥│竊盜未遂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10條第2│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1第2項第4款│項│├───────┼───────────┼───────────┼───────────┤│犯罪日期│81年1月28日│80年10月間某日起至81年│80年6月24日││││1月28日││├───┬───┼───────────┼───────────┼───────────┤│偵查案│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號├───┼───────────┼───────────┼───────────┤││案號│81年度偵字第1408號│81年度偵字第1408號│80年度偵字第279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院│││實審├───┼───────────┼───────────┼───────────┤││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4052號│81年度訴字第276號│80年度易字第1345號││├───┼───────────┼───────────┼───────────┤││判決日│81年10月6日│81年6月19日│80年12月3日│││期││││├───┼───┼───────────┼───────────┼───────────┤│確定判│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院│││決├───┼───────────┼───────────┼───────────┤││案號│81年度台上字第6614號│81年度訴字第276號│80年度易字第1345號││├───┼───────────┼───────────┼───────────┤││確定日│81年12月24日│81年9月4日│81年3月2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10│││├───────┼──────────┼──────────┼──────────┤│罪名│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2年3月15日││││││││├───┬───┼──────────┼──────────┼──────────┤│偵查案│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號├───┼──────────┼──────────┼──────────┤││案號│82年度偵字第878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實審├───┼──────────┼──────────┼──────────┤││案號│82年度訴字第2577號││││├───┼──────────┼──────────┼──────────┤││判決日│82年11月22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決├───┼──────────┼──────────┼──────────┤││案號│82年度訴字第2577號││││├───┼──────────┼──────────┼──────────┤││確定日│82年12月31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2月又15日,如易科罰││││權期間或罰金額│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