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犯收受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竊盜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所列之編號一、二、三等罪、編號四、五、六、七、八等罪及編號九、十等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拘役50日,如易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95年8月15日10時│95年9月28日9時許│95年9月28日9時30││犯罪日期│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偵│板橋地檢95年度速│板橋地檢95年度速│││字第19670號│偵字第1328號│偵字第1328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簡字第5566│95年度簡字第6442│95年度簡字第644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5年9月15日│95年10月30日│95年10月30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簡字第5566│95年度簡字第6442│95年度簡字第6442││判決││號│號│號││├────┼────────┼────────┼────────┤││判決│95年10月16日│95年11月30日│95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25日,如易科│拘役25日,如易科││期間或罰金額│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備註││││└────────┴────────┴────────┴────────┘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收受贓物│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95年11月13日下午│95年1月10日下午│95年10月24日晚間││犯罪日期│2時許││6時5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5年度毒│││字第2913號│字第2913號│偵字第8120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1607│96年度簡字第1607│96年度簡字第15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3月28日│96年3月28日│96年2月16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1607│96年度簡字第1607│96年度簡字第150││判決││號│號│號││├────┼────────┼────────┼────────┤││判決│96年4月19日│96年4月19日│96年3月23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2月,如││期間或罰金額│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新臺│││以新臺幣1,000元│以新臺幣1,000元│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備註││││└────────┴────────┴────────┴────────┘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七│八│九│├────────┼────────┼────────┼────────┤│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8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95年8月15日凌晨4│95年10月13日下午│94年1月間某日起││犯罪日期│時許│3時許│至95年6月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速│板橋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7133號│偵字第1449號│偵字第2658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3443│95年度簡字第6547│95年度訴字第169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2月27日│95年11月2日│95年7月28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3443│95年度簡字第6547│95年度訴字第1693││判決││號│號│號││├────┼────────┼────────┼────────┤││判決│96年3月13日│95年11月30日│95年8月24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4月,如││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以新臺│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銀元│││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3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備註││││└────────┴────────┴────────┴────────┘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十│├────────┼────────┤│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4年1月間某日起│││至95年3月2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658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1693││事實審││號││├────┼────────┤││判決日期│95年7月28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1693││判決││號││├────┼────────┤││判決│95年8月24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