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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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七至編號十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罰金刑部分減為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聲請書之附表,經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之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罪,併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各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二罪減刑後宣告刑加總未達20年,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又數罪併罰,其中一罪不能易科罰金,定應執行之刑,即不能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意旨聲請併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漢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受刑人 許景翔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槍砲彈藥刀械│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管制條例(未│條例(連續施│條例(施用第│條例(施用第│條例(施用第│││經許可持有子│用第一級毒品│一級毒品)│二級毒品)│二級毒品)│││彈)│)││││├────┼──────┼──────┼──────┼──────┼──────┤│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月││││││幣3,0000元│││││├────┼──────┼──────┼──────┼──────┼──────┤│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管制條例第12│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第4項│1項、第2項│1項│2項│2項││││││││├────┼──────┼──────┼──────┼──────┼──────┤│犯罪日期│95年4月7日│95年2月25日│95年9月1日│95年9月1日│95年9月1日││││起至同年4月│││││││7日止││││├────┼──────┼──────┼──────┼──────┼──────┤│偵查年度│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495號│2973號│6139號│6139號│613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審││1819號│1871號│1162號│1162號│1162號││├──┼──────┼──────┼──────┼──────┼──────┤││判決│95年8月10日│95年8月31日│96年5月18日│96年5月18日│96年5月1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日├──┼──────┼──────┼──────┼──────┼──────┤│期│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1819號│1871號│1162號│1162號│1162號││├──┼──────┼──────┼──────┼──────┼──────┤││判決│95年9月4日│95年10月23日│96年6月21日│96年6月21日│96年6月21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民國九十│3款│3款│3款│3款│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褫奪公權│,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期間或罰│,以銀元叁佰││,以新臺幣1,│,以新臺幣1,│,以新臺幣1,││金額│元折算壹日。││000元折算一│000元折算一│000元折算一│││又併科罰金新││日。│日。│日。│││臺幣1,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一日。│││││├────┼──────┴──────┼──────┴──────┴──────┤│附註│受刑人甲○○就附表編號一至│受刑人甲○○就附表編號三至編號五所示之罪│││編號二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5月18日,以96│││地方法院於95年12月29日,以│年度訴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95年度聲字第3995號裁定,定│徒刑1年2月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六│七│八│九│十│├────┼──────┼──────┼──────┼──────┼──────┤│罪名│贓物(故買贓│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物)│條例(施用第│條例(施用第│條例(施用第│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二級毒品)│一級毒品)│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第2項│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2項│2項│1項│1項││││││││├────┼──────┼──────┼──────┼──────┼──────┤│犯罪日期│95年8月間某│95年10月13日│95年10月25日│95年10月13日│95年10月25日│││日││││││││││││├────┼──────┼──────┼──────┼──────┼──────┤│偵查年度│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650號│6966號、第73│6966號、第73│6966號、第73│6966號、第73││││26號│26號│26號│2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審││2240號│3717號│3717號│3717號│3717號││││││││││├──┼──────┼──────┼──────┼──────┼──────┤││判決│96年3月19日│96年1月25日│96年1月25日│96年1月25日│96年1月2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日├──┼──────┼──────┼──────┼──────┼──────┤│期│案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2240號│3717號│3717號│3717號│3717號││││││││││├──┼──────┼──────┼──────┼──────┼──────┤││判決│96年4月9日│96年5月3日│96年5月3日│96年5月3日│96年5月3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民國九十│3款│3款│3款│3款│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褫奪公權│,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又15日,如易│又15日,如易│,如易科罰金││期間或罰│,以新臺幣1,│,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科罰金,以新│,以新臺幣1,││金額│000元折算│000元折算一│臺幣1,000元│臺幣1,000元│000元折算一│││一日。│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日。││││││││├────┼──────┼──────┴──────┴──────┴──────┤│附註││受刑人甲○○就附表編號七至編號十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1月25日,以95年度訴字第3717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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