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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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2至6所載。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
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檢察官減刑聲請書附表尚有部分誤載及漏載),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3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
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4至6所減之刑,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除更正及補充上開誤載、漏載部分如附表所示外,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前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雖已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惟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參見司法院院解字第3499號解釋、臺灣高等法院96年6月29日刑事庭庭長會議問題三決議)。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三罪,及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三罪,前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聲字第1568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6年度聲字947號刑事裁定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在案,雖受刑人就此部分徒刑之執行曾依法假釋出獄,惟業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現仍在執行中,亦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但書規定就其中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部分予以減刑。而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並應依上開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則應依上開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另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1至
3所示三罪之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4、6所示判決確定後,且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三罪前業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在案,故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三罪無從與之合併定應執行刑,參酌最高法院72年度臺非字第47號判例意旨,即應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三罪另定其應執行之刑)。此外,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聲請書所載請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應屬贅引,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共同非法販賣化學合│共同連續明知為禁藥│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未遂│而轉讓│成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二年十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月│├─────┼─────────┼─────────┼─────────┤│所犯法條│88年6月2日修正公布│藥事法第83條第1項│88年6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麻醉藥品管理條││前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3項、││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第2項第1款││4款│├─────┼─────────┼─────────┼─────────┤│犯罪日期│85年6月11日│85年6月6日、8日至│85年4月初某日至85││││10日│年6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察署│察署│├─────┼─────────┼─────────┼─────────┤│偵查年度及│85年度偵字第11526│85年度偵字第11526│86年度偵字第5984號││案號│號、第20063號│號、第20063號││││86年度偵字第10677│86年度偵字第10677││││號、第16167號│號、第1616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年│87年度│86年度│86年度│││案├─┼─────────┼─────────┼─────────┤│後││字│上訴字│訴字│易字│││號├─┼─────────┼─────────┼─────────┤│事││號│第1017號│第428號│第2362號││├─┼─┼─────────┼─────────┼─────────┤│實│判│年│87年│86年│86年│││決├─┼─────────┼─────────┼─────────┤│審│日│月│7月│10月│11月│││期├─┼─────────┼─────────┼─────────┤│││日│2日│30日│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87年度│86年度│86年度││確│案├─┼─────────┼─────────┼─────────┤│││字│上訴字│訴字│易字││定│號├─┼─────────┼─────────┼─────────┤│││號│第1017號│第428號│第2362號││判├─┼─┼─────────┼─────────┼─────────┤││確│年│87年│87年│87年││決│定├─┼─────────┼─────────┼─────────┤││日│月│7月│6月│1月│││期├─┼─────────┼─────────┼─────────┤│││日│31日│8日│7日│├─┴─┴─┼─────────┼─────────┼─────────┤│合於中華民│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國九十六年│、第3項│、第2項但書│、第2項但書││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不予減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四月││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2款所列之罪│││││,但其原判決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編號│四│五│六│├─────┼─────────┼─────────┼─────────┤│罪名│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可│連續施用毒品│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發射金屬、子彈具有││成麻醉藥品│││殺傷力之玩具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年四月│有期徒刑七月│├─────┼─────────┼─────────┼─────────┤│所犯法條│86年11月24日修正公│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88年6月2日修正公布│││布前之槍砲彈藥刀械│第1項│前之麻醉藥品管理條│││管制條例第10條第3││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項││4款│├─────┼─────────┼─────────┼─────────┤│犯罪日期│84年8月4、5日前後│83年11月間某日至84│79年10月間某日至83│││至84年8月7日│年1月20日、84年2月│年9月28日、83年11││││間某日至84年4月初│月初某日至83年11月││││某日、84年4月28日│27日、83年12月8日││││至30日、84年8月2日│至84年1月20日、84││││至7日│年1月21日至84年5月│││││3日採尿前4日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84年度偵字第│察署83年度偵字第99│察署83年度偵字第10│││7265號│24號,84年度偵字第│650號、第1030號、││││984號、第1030號、│第1304號,84年度偵││││第1304號、第3413號│字第4304號、第4530││││、第4530號、第7265│號││││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27│││││4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84年度│84年度│84年度│││案├─┼─────────┼─────────┼─────────┤│後││字│上易字│訴字│上訴字│││號├─┼─────────┼─────────┼─────────┤│事││號│第5692號│第482號│第6901號││├─┼─┼─────────┼─────────┼─────────┤│實│判│年│84年│85年│85年│││決├─┼─────────┼─────────┼─────────┤│審│日│月│11月│4月│3月│││期├─┼─────────┼─────────┼─────────┤│││日│28日│30日│1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84年度│84年度│84年度││確│案├─┼─────────┼─────────┼─────────┤│││字│上易字│訴字│上訴字││定│號├─┼─────────┼─────────┼─────────┤│││號│第5692號│第482號│第6901號││判├─┼─┼─────────┼─────────┼─────────┤││確│年│84年│85年│85年││決│定├─┼─────────┼─────────┼─────────┤││日│月│11月│6月│3月│││期├─┼─────────┼─────────┼─────────┤│││日│28日│10日│12日│├─┴─┴─┼─────────┼─────────┼─────────┤│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國九十六年│、第2項但書│、第2項但書│、第2項但書││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有期徒刑一年八月│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奪公權期間│日││日││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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