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期犯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該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即附表編號一部分)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宣告刑│伍年肆月│拾月│├───────┼─────────────┼─────────────┤│所犯法條│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條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3年3月│83年3月1日起至84年5月2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4│84││案├───┼─────────────┼─────────────┤│年│字│偵│偵││號├───┼─────────────┼─────────────┤│度│號│7782│7782│├───┼───┼─────────────┼─────────────┤││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最││年│85│同左│││案├─┼─────────────┼─────────────┤│後││字│上訴│同左│││號├─┼─────────────┼─────────────┤│事││號│868│同左││├─┼─┼─────────────┼─────────────┤│實│判│年│85│同左│││決├─┼─────────────┼─────────────┤│審│日│月│4│同左│││期├─┼─────────────┼─────────────┤│││日│17│同左│├───┼─┴─┼─────────────┼─────────────┤││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年│85│同左││確│案├─┼─────────────┼─────────────┤│││字│上訴│同左││定│號├─┼─────────────┼─────────────┤│││號│868│同左││日├─┼─┼─────────────┼─────────────┤││確│年│85│同左││期│定├─┼─────────────┼─────────────┤││日│月│5│同左│││期├─┼─────────────┼─────────────┤│││日│20│同左│├───┴─┴─┼─────────────┼─────────────┤│合於中華民國九│第3條第1項第18款所定不予│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十六年罪犯減刑│減刑之罪│後段││條例│││├───────┼─────────────┼─────────────┤│減刑後刑期│略│伍月│││││││││├───────┼─────────────┼─────────────┤│附註│││└───────┴─────────────┴─────────────┘┌───────┬─────────────┬─────────────┐│編號│三│四│├───────┼─────────────┼─────────────┤│罪名│持有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貳年貳月│伍月│├───────┼─────────────┼─────────────┤│所犯法條│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10條第│藥事法第83條第1項│││1項││├───────┼─────────────┼─────────────┤│犯罪日期│83年7月16日│84年7月14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4│84││案├───┼─────────────┼─────────────┤│年│字│偵│偵││號├───┼─────────────┼─────────────┤│度│號│7782│7782│├───┼───┼─────────────┼─────────────┤││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最││年│85│同左│││案├─┼─────────────┼─────────────┤│後││字│上訴│同左│││號├─┼─────────────┼─────────────┤│事││號│868│同左││├─┼─┼─────────────┼─────────────┤│實│判│年│85│同左│││決├─┼─────────────┼─────────────┤│審│日│月│4│同左│││期├─┼─────────────┼─────────────┤│││日│17│同左│├───┼─┴─┼─────────────┼─────────────┤││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年│85│同左││確│案├─┼─────────────┼─────────────┤│││字│上訴│同左││定│號├─┼─────────────┼─────────────┤│││號│868│同左││日├─┼─┼─────────────┼─────────────┤││確│年│85│同左││期│定├─┼─────────────┼─────────────┤││日│月│5│同左│││期├─┼─────────────┼─────────────┤│││日│20│同左│├───┴─┴─┼─────────────┼─────────────┤│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十六年罪犯減刑│後段│後段││條例│││├───────┼─────────────┼─────────────┤│減刑後刑期│壹年壹月│貳月又拾伍日│││││││││├───────┼─────────────┼─────────────┤│附註│││└───────┴─────────────┴─────────────┘┌───────┬─────────────┐│編號│五│├───────┼─────────────┤│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貳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210條│├───────┼─────────────┤│犯罪日期│82年12月│├───┬───┼─────────────┤│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5││案├───┼─────────────┤│年│字│偵││號├───┼─────────────┤│度│號│10174、12265│├───┼───┼─────────────┤││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85│││案├─┼─────────────┤│後││字│易│││號├─┼─────────────┤│事││號│5092││├─┼─┼─────────────┤│實│判│年│85│││決├─┼─────────────┤│審│日│月│11│││期├─┼─────────────┤│││日│30│├───┼─┴─┼─────────────┤││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85││確│案├─┼─────────────┤│││字│易││定│號├─┼─────────────┤│││號│5092││日├─┼─┼─────────────┤││確│年│85││期│定├─┼─────────────┤││日│月│12│││期├─┼─────────────┤│││日│27│├───┴─┴─┼─────────────┤│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後段││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壹月│││││││├───────┼─────────────┤│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