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修正前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規定,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壹拾貳萬肆仟元元,折合銀元伍佰柒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貳仟柒佰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叁佰陸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貳元,尚欠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四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碧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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