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六一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捌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壹佰壹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零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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