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五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元折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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