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五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男三十八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七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保證金收據一紙可稽(見偵卷第八十頁反面)。茲被告經本院傳、拘未著,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蘇嘉豐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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