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五號
原告昇宏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 律師被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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