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戊○○上被告因本院92年度醫訴字第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蕭胤瑮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志豪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