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七月確定,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此有法務部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法矯字第0九五00三九八00號函及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