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44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5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83
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緝字第2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揭3罪刑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嗣經本院以91年度聲字第10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7年4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2月17日,此有法務部95年10月27日法矯字第0950039800號函及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