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文科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壹零玖公克、零點肆零伍柒公克、零點參玖玖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被告游文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㈠甲基安非他命2包(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淨重0.111公克,取樣0.0001公克),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8年3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㈡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淨重0.406公克,取樣0.0003公克),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7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㈢海洛因5包(淨重0.661公克,取樣0.002公克),經檢驗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10月5日航藥鑑字第0985004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㈣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淨重0.4公克,取樣0.0001公克),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9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游文科於附表所示之查獲時間及地點,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共5包,分別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5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疑。而被告游文科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8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64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0年8月22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2月17日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聲請意旨雖另就被告於98年9月21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284之2號5樓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驗前淨重0.6610公克,取樣0.0020公克,驗餘淨重0.6590公克)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惟被告於98年9月21日上午11時20分許為警查獲後,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鴉片類陰性反應一情,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偵辦毒品案被移送者姓名及代碼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9日報告編號UL/2009/90803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參,且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供稱其係在98年9月20日下午4、5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稱未曾施用過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扣案之海洛因係綽號 小柔 之女子所有等語,是依現存之卷證資料,尚難認被告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且扣案之海洛因亦與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涉。因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不起訴處分,乃係對於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所為,警方於上開時地所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與被告前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無涉,且亦無何裁判上之一罪關係,被告此部分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尚未經偵查,自應由檢察官另案偵查再為適法之處置。從而,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驗餘淨重0.6590公克)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部分,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及地點│扣案物品暨數│鑑驗結果│鑑定書││││量│││├──┼────────┼──────┼─────────┼────────┤│1│98年3月18日凌晨│白色透明結晶│甲基安非他命(驗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0時20分許│2包│淨重0.1110公克,取│航空醫務中心98年│││臺北縣新莊市(現││樣0.0001公克,驗餘│3月26日航藥鑑字│││改制為新北市新莊││淨重0.1109公克)│第0000000號毒品○○○區○○○路69之6│││鑑定書│││號3樓305室││││├──┼────────┼──────┼─────────┼────────┤│2│98年6月23日晚間│白色透明結晶│甲基安非他命(驗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8時許│2包│淨重0.4060公克,取│航空醫務中心98年│││臺北縣三重市(現││樣0.0003公克,驗餘│7月7日航藥鑑字│││改制為新北市三重││淨重0.4057公克)│第0000000號毒品○○○區○○○街○○號│││鑑定書│││609室││││├──┼────────┼──────┼─────────┼────────┤│3│98年8月27日凌晨│白色透明結晶│甲基安非他命(驗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2時47分許│1包│淨重0.4000公克,取│航空醫務中心98年│││在新北市新莊區民││樣0.0001公克,驗餘│9月14日航藥鑑字│││安路177號前││淨重0.3999公克)│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