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5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嘉瑋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嘉瑋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9月1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此有本院卷宗可參。本院於101年12月13日訊問被告後經合議庭評議,認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卷內證據佐證,足認所涉罪嫌重大,又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實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合理判斷,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1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