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46號上訴人 張志祥 被上訴人 張慶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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