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7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 王連福 即億成通信企業社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壹萬肆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面額新台幣拾玖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規定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因與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由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並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等情,有卷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3年11月2日金管銀(六)字第0938011820號函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12至17頁)可憑,故本件以台北富邦銀行為原告,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王連福即億成通信企業社曾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㈠於93年10月8日向富邦銀行借款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10月8日起至96年10月8日止,利息按年率百分之9.429以固定利率計付,自借款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36期,按期於當月8日定額攤還本息;㈡於94年10月13日向台北富邦銀行取得透支借款額度100萬元,約定借款動用期限至96年1月25日止,利息按每日透支最高餘額,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9.55計算,嗣後原告調整上開基準利率時,應自調整日起,按新利率加上述加碼碼距計息,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1日繳付利息,期滿清償全部透支借款本息。有關借款利息及手續費,如被告帳戶存款不足扣繳時,被告同意原告得將上開不足扣繳之利息及手續費,滾入借款金額限度內,併為額度支出總額。本息及手續費合計超過限度時,被告應立即償還超過之數額,並授權原告得在被告存入款項或伊持有之被告其他款項內扣償之。又前開借款均約定,如未立即償還超過之數額時,原告得將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逾期不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詎嗣被告王連福即億成通信企業社於上開借款,分別於95年5月
8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及自95年7月21日起未依約納利息,依上開約定,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共有本金514,6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尚未清償,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3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鴻圖展業貸款專案契約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鴻圖展業貸款專案貸款契約書、對帳單、放款帳卡明細查詢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7期債票為擔保後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附表:
┌─────┬──────────────────┬──────────────────┐│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台幣)├──────┬─────┬─────┼──────┬─────┬─────┤││起日│迄日│利率│起日│迄日│利率│├─────┼──────┼─────┼─────┼──────┼─────┼─────┤│253,675元│95年5月8日│清償日止│9.429%│95年6月9日│清償日止│0.9429%│││││││││├─────┼──────┼─────┼─────┼──────┼─────┼─────┤│260,936元│95年7月21日│清償日止│13.49%│95年7月21日│清償日止│1.349%│││││││││├─────┴──────┴─────┴─────┴──────┴─────┴─────┤│合計本金514,6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