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基簡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被告甲○○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董永祥 右被告因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八五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齊潔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