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78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原名: 江修育 )、丙○○(原名:
黃志偉 )、乙○○、弘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陳明 弘騰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99年5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故關於其對債務人弘騰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