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8號原告瑞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進益 訴訟代理人 謝先萍 被告超越工程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林維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基於兩造簽立之採購合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事件,依該原告所提系爭卷附兩造採購合約第11條第2款乃約定若因本合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雙方同意之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該採購合約為憑。從而本件兩造既就本案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約定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法本院即無管轄權,是本件自應移由該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三、為此依首開法條,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