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盧月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瀅螢┌─────────────────────────────────────┐│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盧月仙│國泰世華商│100年5月29日│24,000元│VA0000000│││││業銀行 埔墘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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