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6411號債權人大慶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乃珠 債務人 盧安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安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及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本件係依票據關係請求,惟支票發票人為 黃桂卿 ,非債務人盧安邦。又如盧安邦係背書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應提出系爭支票反面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本件如依其他債權債務關係請求,應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三、債務人盧安邦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