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554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被告乙○○
樓之3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3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周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