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台幣壹萬零貳佰元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新台幣(下同)10,20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所涉犯之上揭案件,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3月8日以93年度偵字第120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10,200元,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則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