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40號原告太豐農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8,8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0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8,01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