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520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24日所簽發之載金額新臺幣3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8月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詎前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期日及證據之規定,於非訟事件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1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既主張其係執票人,自應提出系爭本票以資證明。惟聲請人於聲請狀內僅附本票影本。其本票真實性如何?聲請人是否確係執票人顯有疑義。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正提出系爭本票原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而前開裁定並已於95年12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明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逕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尚乏所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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