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非訟代理人 蔡坤儒 相對人碩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如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碩輝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29日、100年10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28萬元、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依序為130年9月20日、130年9月29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碩輝股份有限公司邀第三人黃如弘、 林建志 為連帶保證人,於100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90萬元,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日期為105年9月30日,雙方並約定相對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3年4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前揭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65,8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以上皆為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二、查本院於103年7月1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相對人於同年月25日具狀陳述略以:
①擔保債權金額228萬元部份,相對人已於103年7月15日存入35,000元用作繳付本息,惟聲請人尚未扣款。②擔保債權金額60萬元部份,相對人已於102年5月中清償完畢,惟聲請人遲遲不肯塗銷,已影響相對人權益甚鉅等語。聲請人復於103年7月30日具狀陳報,稱相對人僅繳息至103年4月30日止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照授信合約書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負清償全數債務責任。
三、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而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
631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形式審查,堪認相對人確曾提供系爭不動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依據聲請人提出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所示,雙方約定若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聲請人可主張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今相對人僅繳息至103年4月30日止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定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清償期均已屆至,按前開規定法院即得依抵押權人之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此外,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主張部分債務已清償完畢,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9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員林鎮│新生││4│建│00│02│02.44│353/10000││├──┼───┼────┼────┼────┼────────┼─┼──┼──┼──────┼─────────┼──────┤│002│彰化縣│員林鎮│新生││9│建│00│01│74.05│353/10000││└──┴───┴────┴────┴────┴────────┴─┴──┴──┴──────┴─────────┴──────┘┌─────────────────────────────────────────────────────────────┐│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9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5│彰化縣員林鎮莒│彰化縣員林鎮新│12層鋼筋混凝土│12層,84.69│陽台,8.68│共有部分│││││光路432號12樓│生段4地號│造、住家用樓房││;花台,6.│新生段26│││││││││09│建號,權││││││││││利範圍35││││││││││3/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