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25號原告 楊湘屏 被告鈺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煥梅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確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