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朗 被告博士鴨畜產品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明玲 被告 林政德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4,042元,應繳裁判費24,4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9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李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