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陳虹卿 被告 陳心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4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鄭子文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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