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40號聲請人 陳明廣 相對人 蘇周忍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1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執行案號: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203號)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經本院准為假扣押後,已於104年3月30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目前由本院以104年度審重訴字第141號民事事件受理中,有相對人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相對人既已起訴,聲請人再為本件限期命起訴之聲請即無實益,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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