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364號聲請人 張簡麗惠 相對人 簡茂寅 即高雄市私立東昇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依前引規定,債務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時點,自須在債權人經法院准為假扣押後,本案尚未繫屬法院前,如債權人於法院准為假扣押之前或之後,已起訴請求,且本案已繫屬法院,即不得准許債務人限期命起訴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裁定獲准後,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全字第291號執行命令為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48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持以聲請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291號強制執行事件為假扣押後,已於民國104年4月21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由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929號民事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相對人既已起訴,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實益,於法不合,不得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